《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政策解读
时间: 来源: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作者:佚名 点击: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明确要求。《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应对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行政诉讼审判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可能败诉。
(三)规范执法办案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根据个人工作能力、认知水平、道德标准、主观意愿等,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可能差距较大,容易造成法律秩序紊乱,严重的还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侵害,滋生腐败。制定《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
(四)重庆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对2018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目的
规范法律法规所赋予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制定。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基准表》对九部法律法规中的37个处罚条款的裁量空间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企业等单位处罚款2万元以上、个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和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等,符合听证条件的37个处罚条款的裁量空间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二是区分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阶次的违法程度以及对应的裁量基准。三是顺应了依法从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突出了对危及安全、主观违法程度严重、逃避阻碍监管、伪造销毁证据、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从重处罚力度。四是《基准表》以表格形式表达,比较简洁,利于操作。
六、关键词解释
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界定的权限。
原文链接:http://whlyw.cq.gov.cn/zwgk_221/zcjd/202104/t20210416_9184005.html